原告杨*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3830元;2、依法判令被告自2024年07月起按照年利率5.175%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欠款还清时止;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永安某从事经营建材板材批发零售业务,被告系从事装修业务的人员,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板材等货物。后被告未能及时支付货款,经对账,被告仍尚欠原告货款,原告通过微信与被告进行沟通,...(本文书还有10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