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邱**诉被告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袁*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之委托代理人李*、被告崔**及其委托代理人雷*、被告太保上海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诉称,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医疗费372,210.99元、营养费19,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740元、护理费32,540元、残疾赔偿金695,53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3,000元、误工费32,865.40元、交通费2,000元、鉴定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衣辆损失500元、医疗辅助器具费100元。前款由被告太保上海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余款由被告崔**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及理由:2014年10月11日,被告崔**驾驶机动车将原告撞伤。后经交警部...(本文书还有21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