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内蒙古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与被告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非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肖*,被告李**、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0日物业费16331.33元;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24年度垃圾清运费60元;3.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899.4元;4.判令被告支付车位服务费3600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购***小区北苑**号楼**单元**室房屋一套**房屋面积283.53㎡。原告为被告***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在被告入住时双方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服务费的收费标准为每平米4.8元/月,垃圾转运费6...(本文书还有37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