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梧州市某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梧州某)与被告梧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雷**、雷**、雷**、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公司、雷**、雷**、雷**、高*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梧州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990000元,利息133584.9元(利息暂计*2024年11月20日,以后按合同的约定计*付清之日止),本息合计4123584.9元;2.判决原告对雷**、高*所有的位于梧州市办公不动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决被告雷**、雷**、雷**、高**上述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23年10月31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签订45640*****23959号《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原...(本文书还有28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