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闫**、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被告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61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2306.82元(以61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的标准计算);2、本案的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承接被告位于许昌市魏*区毓秀路的土方清运项目,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却未按时付清清运费,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截至起诉状出具之曰,被告仍欠付原告61000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闫**辩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运输合同或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2015年许昌市毓秀路菜市场改造工程,由许昌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组织招投标,中标单位为...(本文书还有13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