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文书还有28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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