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赵**、孙**、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孙**,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医疗费130276.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0元、营养费6150元、护理费32364元、误工费30918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1107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强险优先赔偿)、鉴定费2940元,共计332658.10元,由某乙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其余被告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29日5时50分,赵**驾驶豫p3××**小型汽车,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庄××路与李**步行...(本文书还有28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