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依安县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依安县某公司)、某甲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依安县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34619.00元,其中医疗费7926.2元,误工费22542元(农民150.28元/日×150日),护理费9016.8(农民150.28元/日×60日),交通费600元(市里往返两次),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600元(100元/日×36日),营养费6000元(1000元×60日),伤残赔偿金76442元(38212元/年×10%),精神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351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本文书还有28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