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和理由:原告方系此次事故受害者朱*继承人,2024年6月26日,邹**驾驶车牌号为赣某****小车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济广高速公路**号km+821m(乐平市境内)时,车辆刮擦中央护栏又碰撞右侧护坡,造成乘车人朱*当场死亡,驾驶人邹**、乘车人王*、曹*、蒋*受伤的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遇雨天未降低行驶速度及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受害人朱*无与此次事故发生因果关系的过错行为。因该起事故给原告方的精神方面造成了严重影响,原告方认为邹**作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某乙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承运人保险人,依法应当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江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车辆所有者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邹**辩称:请法院依法判决。
某乙公司辩称:对事故责任划分无异议,江西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该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在事故发生时朱*是第三者,应当由车辆的交强险...(本文书还有3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