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朱*诉被申请人固原市原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销退休通知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4)宁0402行初****号行政裁定及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朱*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4)宁0402行初****号行政裁定书及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宁04行终****号行政裁定书;2.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二审裁定均认定再审申请人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并裁定驳回起诉系事实认定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再审申请人延迟起诉的根本原因是因被申请人及相应部门答应会进一步商议解决再审申请人的退...(本文书还有1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