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新乡县小冀镇东贾城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因与被申请人李**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新乡中院(2021)豫07民终****号民事判决已确认案涉土地坟头未迁出的情况下每年土地租金为145000元,李**仍拒绝支付租金,已构成根本违约,某出租土地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案涉土地租赁合同应予以解除原一审、二审判决认定某未将坟头牵出,仍存在违约情形,属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某仅是代表案涉土地村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后及时支付给各个村民李**多次迟延支付租金的行为导致村民多次找村委会要求收回案涉土地,某遂起诉请求解除租赁合同截止目前,李**仍迟延支付租金,在此情况下二审判决认定“如果在本判决生效后,李**后续仍...(本文书还有27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