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刘*、中国某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刘*、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赔偿孙*因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21,282.55元(待伤残鉴定后,追加相应赔偿费用);2、判令某甲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刘*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孙*增加诉讼请求:因为鉴定无法作出相应的鉴定结果,孙*在住院的47天内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每天,共4,700元,营养费50元/每天,共2,350元,误工费150.28元/每天,共7,063.16元,护理费150.28元/每天,共7,063.16元;鉴定产生的交通费用60元/两人往返,共计240元。因为孙*有伤不能坐公共交通工具,所以没有相应的客车票据,但该费用在合理的范围内。自行车财产损失500元。加上医疗费用以上合计43,198.87元。以上费用应由刘...(本文书还有32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