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8日7时许,被告人韩*与李*1在新蔡县棠村镇龙王*杜营路口杜老四家门口,因双方客运中的琐事发生纠纷,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韩*用木棍将李*1的左上臂打伤。经鉴定,李*1左上臂尺骨粉碎性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
另查明,2016年9月26日新蔡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韩*家中将其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李*1是农村居民,将自己所有的豫a×××××大型客车挂靠在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从事客车运输,其本人准驾车型为a1a2,李*1受伤后,于2015年8月8日在新蔡县人民医院门诊检查,花费医疗费541元,检查后,于当日入住新蔡县人民医院,2015年8月24日出院,花医疗费14613.85元,病理费8元。2016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年,2014年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年收入为49426元。被告人韩*的家人已经将赔偿款预交到本院。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公诉机关出示...(本文书还有30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