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柯**与被申请人柯**及一审第三人石*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柯**申请再审称:(一)被继承人柯某丙与第三人石*不具备婚姻关系,二者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共同生活的事实状态,区别于婚姻状态产生的特定人身财产关系。柯某丙与石*之间存在财产分配协议,属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该协议已明确双方同居期间无财产进行分配。原审法院仅通过石*主张其与柯某丙同居期间开过火锅店、货运站的口头陈述进而认定19万购房款系同居期间共同共有错误,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石*应该进一步举证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案涉房屋系柯某丙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柯某丙名下,应当认定系柯某丙独自出资购买,柯**可以依照柯某丙的遗嘱继承案涉房屋。(二)原审法院认定被继承人柯某丙与柯**系父女关系,柯**具有继承权错误。柯**原审时提交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足以证实柯某丙与柯**的关系,...(本文书还有1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