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与被告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贺*分公司(下称天利恒贺*分公司)、广西天利恒种业有限公司(下称天利恒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利恒贺*分公司、天利恒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82939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以8293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6月11日,原告苏**与被告天利恒贺*分公司签订《速丰桉树抚育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负责被告天利恒贺*分公司在贺*市黄洞乡黄安村的速丰桉树抚育工程,工程面积合计2922亩,工程总价为336030元。
2014年11月7日,原告与被告天利恒贺*分公司签订《速丰桉树抚育工程承包合同》,由原告负责被告天利恒贺*分公司在贺*市灵峰镇爱群村的速丰桉树抚育工程,工程面积合计2435亩,工程总价为304375元。
2015年4月3...(本文书还有436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