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杨**、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学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徐有莲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梁**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7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借款160万元,月利率1.5%,借款期限一年,即从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被告自愿用其共有的位于贺*市八步区光明社区建设西路**号第**层**号房[贺*权证八步字第(2014)****号]、****号房[贺*权证八步字第(2014)****号];第**层**号房[贺*权证八步字...(本文书还有1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