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
1、关于本案案由问题。根据一审被上诉人所诉,本案为非机动车引起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案中,彭**系上诉人尊某乙某戊公司实习员工,其履职行为代表尊某乙某戊公司,履职后果自然归属于尊某乙某戊公司。因此,彭**在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对外责任应由尊某乙某戊公司承担。至于彭**与尊某乙某戊公司之间内部如何追责并不及于被上诉人杨**,且系另一关系,依约应另行处理。被告尊某乙某戊公司是案涉交通事故适格被告。上诉人以本案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为由主张其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担责的理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2、关于案涉事故应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管部门出具的案涉事故认定书应否采信的问题。上诉人认为:案涉事故***小区封闭通道,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公共通行道路,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本文书还有2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