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某某********(以下简称杭州某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个人独资)(以下简称某某商行)、北京京东***********(以下简称北京某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5年5月15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杭州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商行、北京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杭州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商行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专利号:zl20153025****.6),并销毁相关生产模具及库存侵权商品;2.判令某某商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支出共计5万元;3.判令被告北京某某公司删除侵权链接,并判令被告北京某某公司披露被告某某商行侵权产品的上架时间及销售情况等信息;4.判令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均由被告某某商行承担。庭审中,原告撤回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某某公司删除侵权链接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主要经营警用类服饰衣帽服装及饰品,经过原告多年的诚信经营,已经获得大批忠实客户,尤其是在警用饰品方面占据重要地位且拥有较大市场份额,已在国内警用类服饰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得到了广大消费者和业内同行的高度认可,在京东、淘宝、微信小程序等各大平台,搜索案涉外观专利产品,均可看到原告店铺及产品列排首位。此外,原告还相继成立了杭州某某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某某器材有限公司等全资控股公司进行运营,已形成比较成熟、具有一定规模的商业运营模式。在原告精心运营推广下,案涉外观专利产品已在各大消费平台及自媒体平台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了名称为“**5)”的外观设计专利,专...(本文书还有7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