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田**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某某大学第四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田**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2022)冀019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冀01民终****号民事判决;请求判令被申请人一向申请人支付保证金50万、工程款4718705.57元、违约金417496.45元;判令被申请人二、三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二审法院忽视《木工班组补充协议》人工工资由被申请人某某公司支付的结算约定,忽视合同双方在实际中的履行情况,曲解申请人田**诉讼请求,将申请人主张的工程款偷换概念变成全部工程款,与客观事实不符合,应当予以纠正。法律事实基础:1.合同约定:《木工班组补充协议》明确案涉项目人工工资由某某公司支付,申请人获得项目利润。2021年7月23日某某公司与田**签订《木工...(本文书还有44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