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称,2016年10月14日23时许,原告驾驶湘d4**7m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肖*、文春燕沿x061线上107国道由南向北行驶,途经衡山县开云镇八里村路段1749km+500处的三岔路口时,遇被告游**驾驶鲁rj**27大型货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经该岔路口向衡阳方向行驶。因双方均未注意驾驶安全,造成两车相撞、李*、肖*、文春燕受伤、湘d4**7m普通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衡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游**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肖*、文春燕无责。肇事车辆鲁rj**27大型货车的登记所有人为菏泽绿洁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平安财保菏泽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责险及不计免赔。原告在事故发生后,被送往衡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经衡阳市民典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为174166.33元,被告游**在事故发生后,为原告交纳了约27000元医药费。原告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具状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74166.33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优先在交强险内赔付;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文书还有45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