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以下简称“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与被告钟**、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钟**、何**立即偿还原告4笔借款本金797446.99元人民币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6月21日,利息(含罚息、复利)23814.94元,该日之后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暂计金额为821261.93元)。2.判令原告有权以被告钟**、何**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坊××村××期××号楼××单元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包括...(本文书还有30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