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在一审中诉称:杨**在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机动车商业险投保险种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等,保险期间为2016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4日。2016年6月12日,杨**驾驶鲁b×××××号车辆沿龙***小区东侧由东向西***小区东侧t型路口时,与江海宁驾驶的鲁b×××××号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经即墨市公安局认定杨**负事故全部责任。杨**的鲁b×××××号车辆和江海宁的鲁b×××××号车辆经即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委托评估,损失分别为6650元和19140元,分别花费评估费...(本文书还有27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