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得当,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杨**、杨**、王*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人某丙公司辩称:某甲公司上诉请求1中的金额前后不一致,上诉请求中的金额与上诉状事实与理由中的不一致,具体金额由法院核定。
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杨**、杨**、王*、人某丙公司赔偿梅**交通事故各项损失共计95879.34元;2.请求判令梅**因此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后续诊疗项目相关费用待实际发生后据实结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某甲公司、杨**、杨**、王*、人某丙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2023年11月13日17时15分,梅**驾驶二轮电动车与杨**驾驶的鄂某****号小型汽车与王*驾驶的鄂某****号小型汽车在黄陂区**道**村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梅**受伤、三车受损。该事故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认定为梅**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承担次要责任,王*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梅**于2023年11月13日到武汉市某某医...(本文书还有32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