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洪**,女,1966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
上诉人张**、张**与被上诉人洪**健康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张**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老河口市人民法院(2016)鄂0682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本案两审诉讼费用由洪**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张**抓住洪**头发不属实,上诉人与洪**没有任何肢体接触。原审判决认定张**与洪**厮打也不属实,缺乏证据支持。本案没有公安机关伤情鉴定结论,可见没有受伤的事实发生,原审法院在认定洪**治疗高血压...(本文书还有28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