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与被告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被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租金135349元,违约金27000元,共计162349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合伙经营清某阁、春某阁两间足浴店,各占50%的份额,2021年8月30日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持有的两间足疗店的经营权,租赁期内被告独自经营两间足疗店,自负盈亏,店内营业额均归被告所有,被告每年向原告支付租金90000元,每月30日前支付7500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有权收回经营权并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春某阁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清某阁租赁期限自2021年9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于2022年1月5日...(本文书还有30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