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铜川市新***小区业主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铜川市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铜川市新***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称:1、一审法院既认可业主委员会在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小区物业管理权发生纠纷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又要求在具体的案件中得到业主的合法授权,没有法律依据;2、一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向上诉人送达答辩状,没有在庭前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明确争议焦点;3、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是适格的原告。
铜川市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铜川市新***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根据2015年3月7日第二次业主代表大会***小区物业实行业主自治,终止铜川市金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本文书还有129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