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刘*因诉朔组织《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一案,不服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晋06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申请再审称,一、原一、二审裁定均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依据依法评判,认定基础事实存在重大错误,故意混淆、转移案件焦点,裁判依据不足。本案申请再审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全部予以撤销并改判支持诉请。(一)原一、二审裁定对根本不存在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所谓“信访”却在本机关认为部分做出了案件认定,但没有说明如何依据证据得出结论,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逻辑。(二)原一、二审裁定未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和依据进行审查、认定和说理,亦未对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行政程序、职责权限等各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三)被申请人所谓“现行规划”没有事实...(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