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下称某某电梯苏州分公司)与被告苏州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梯苏州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电梯苏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合同款人民币441128.41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41128.41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9日,原、被告签订《吴*•某某公园**期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编号:ah×××××××),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34台电梯设备的安装工程服务,合同总价为1723160元。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双方确认新增附加工程款62033.21元,结算总价调整为1785193.21元。原告已按约完成电梯安...(本文书还有2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