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贵港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经原告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苏*名下价值19337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9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lpr利率的1.5倍,自2024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11月16日为337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经营需要长期向原告购买板材,但未能及时付清货款。2022年11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7127元未付。此后经...(本文书还有12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