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赔偿款5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4,102.85元(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利息自2015年3月12日(约定履行期限)起暂计算至2025年6月18日止为24,102.85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在新疆和田玉交易中心经营玉石出售生意。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向原告借用和田籽玉挂件一件,借期为3个月。如若被告期满未还,由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50,000元整(大写:伍万圆整)。同时,双方于2014年12月13日签订还款玉石协议一份,载明案涉和田籽玉挂件交由被告,自2014年12月12日起三个月内归还,如若归还不了,由被告赔偿现金50,000元整(大写:伍万圆整)。2015年3月12...(本文书还有23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