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以及被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偿还陈**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承担。事实和理由:陈**因需向陈**借款人民币9万元,有陈**于2017年3月26日出具的借条为证。现陈**要求陈**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
陈**辩称:1.陈**没有向陈**借款;2.陈**有向陈**出具借条,但陈**并没有将借款交付给陈**。若法院认为陈**的诉求成立,应扣除黄某某于2013年2月8日汇款给陈**的5万元以及陈**母亲偿还的3000元。请求驳回陈**的诉讼请求。
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本文书还有12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