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巴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巴南电信)与重庆轩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伍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轩伍公司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轩伍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是:仲裁员裁决该案时存在枉法裁决行为,具体为:1、仲裁员裁决该案时没有根据协议来认定双方的权利义务;2、仲裁员采纳了对方提供的明显不真实的证据。
被申请人巴南电信答辩称:1、轩伍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理由不正确,仲裁系一裁终局,裁决了就不应再申请不予执行;2、轩伍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的理由没有任何一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37条不予执行的条件,请求驳回轩伍公司不予执行申请。
经审查,2013年9月1日,重庆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云公司)与巴南电信签订《重庆行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互联网接入业务协议》及补充附页,约定行云公司(甲方)租用巴南电信(乙方)光纤互联网业务用于办公使用,“月使用费3,000元/月,下行带宽100m,上行带宽4m...(本文书还有23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