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系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本院将围绕黄*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黄*的上诉请求及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黄*要求终止涉案房屋的拍卖执行是否成立。对此,本院综合分析如下:
本案中,生效判决业已确定王*对黄**享有合法债权,王*可根据生效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一审查明事实,涉案房屋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登记在黄**名下,系属于黄*与黄**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依据王*的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本文书还有7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