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北组织因与被申请人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晋0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组织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认为被申请人支付了预付款,申请人未供货显属事实认定错误,在案证据只能证明合同解除,但不能证明原告未供货需要退还全部预付款。本案实际情况是,2021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申请人供货及安装,因为进度稍慢,2022年10月2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筑工程设备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签订补充协议背景是:1.建设单位设计变更,2.乙方未及时供应材料设备并安装,3.疫情影响。协议第四条交货日期、交货地点、交货责任第1项约定:合同签订后2022年10月31日之前双方将进场材料设备清单进行核实,已进场材料设备乙方给甲方出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是鉴于再审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由申请人供货的702592.01万元材料已进场并安装完毕,经双方核实,确定的进场材料价值702592.0...(本文书还有9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