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袁**、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袁**并作为被告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垫付的房*41,096元、案件受理费827元、利息84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7月,袁**转让陈**店铺,与陈**丈夫王*签订了《店铺转让合同》,合同约定“铺面现有房屋租赁期限至2026年3月,年租金为200,000元人民币。房*已支付至2022年9月21日止。2022年9月22日后的租金由乙方自行支付;如乙方需要修改租...(本文书还有16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