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刘**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3)闽01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刘**一审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二、依法判决刘**承担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对“2023年8月1日结算单一份,载明‘刘**工资从2020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7月31日止共计40个月,每月3500元/月计140000元,另外作卫生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止计13个月,每500元/月补贴,以上合计总工资146500元,其中林**付54000元,现金500元,计54500元,河金付微信转27000元,现金付10000元,计37000元,146500-54500-37000=55000元,结到2023年7月31日止工资差伍万伍仟元正¥55000,注双方核对”事实的认定错误一是一审法院对基本法律关系认识是错误的一审期间,刘**也承认...(本文书还有179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