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王**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1.关于申请人所称是否付款存疑问题。当时快捷支付并不发达,使用现钞支付是普遍现象,也符合当时的交易习惯,某某公司开发的楼盘在销售中其他购买者均用现钞支付,从其他相关案件中可以印证。陈*1作为工薪阶层,一次性拿不出大额现金,与某某公司协商分期付款属于正常的商业行为,只要某某公司同意即可。结合某某公司变更名称的同时变更公章一事,以及房款收据和购房合同原件的陈*性,均可佐证支付的真实性。2.交房手续资料中没有钥匙交付等证据,是某某公司工作不完善导致,陈*1作为买受人能拿到房屋并实际使用即可,不能苛求陈*1提供完整资料。关于水电费发票为存根问题,因案涉房屋为出租状态,水电费由承租人缴纳,故陈*1作为出租人到物业处查询水电费缴纳情况。3.某某公司所售楼盘没有一户办理过户手续成功,截至目前,只有部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判决生效后,某某公司方着手给这部分业主办理转移登记手续。4.申请人称在公示栏张贴了《承租人...(本文书还有8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