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男,1993年8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上诉人王**、赵**因与被上诉人张*、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内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5月15日受理后,因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中经征求各方当事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由审判员李*松独任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亦为上诉人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武**到庭参加了本案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赵**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赵**的诉讼请求。具体理由:一审判决对张*、武**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不适当,判决不公平。出现偏袒的原因就是原审主审法官宣泄个人情绪。由于在一审庭审中主审法官与王**、赵**委托诉讼代理人发生争议,主审法官便迁怒于王**、赵**,利用审判职权作出如此明显有违公平的判决。王**、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一审中向主审法官提交的8个同类...(本文书还有4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