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2主张其向某公司1提供借款共计548800000元,为此提交了银行转账凭单、某公司1向其申请借款时的请示文件及请示处理单等予以证明电子回单显示:2020年6月11日,某公司6向某公司1转账196000000元;2020年10月14日,某公司6向某公司1转账14700000元;2020年11月11日,某公司6向某公司1转账14700000元;2021年5月10日,某公司6向某公司1转账323400000元;上述款项共计548800000元《重庆深达公司关于向房地产公司借款1.96亿元用于解押预售的请示》显示:鉴于公司账面资金较为紧张,无力自筹上述解押资金,需向双方股东申请按股权比例投入同时,前期已经房地产公司本部审批通过的剩余4亿元开发贷款提取事项,公司将在集团股份公司审批通过后,尽快完成办理,早日归还该笔股东投入为此,恳请房地产公司于6月中旬按49%股权比例为公司投入1.96亿元《深达公司关于向房地产公司借款3.234亿元用于归还贷款的请示》显示:目前**房地产公司在某公司1的全部现金投入为﹣3.18亿元,其中,注册资本金1.32亿元(公司注册资本为2.7亿元**房地产公司股权比例为49%)已全部收回,通过利润分配收回2.54亿元,其他资金往来收回0.64亿元……综上,本次双方股东合计需为某公司1投入6.6亿元其中**房地产公司按49%股权比例需投入3.234亿元,投入时间为5月上旬该笔资金投入后**房地产公司在某公司1含资本金累计现金投入余额为0.144亿元某公司1对银行转账凭单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主张上述款项系某公司2归还某公司1前期对某公司2及原股东某公司5的借款,并非某公司2向某公司1出借的款项对请示文件及请示处理单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本文书还有6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