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蔡**因诉被申请人昂昂溪区房屋征收补偿和建设热线中心(下称昂区征补中心)行政协议一案,不服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黑7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蔡**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按照《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征收、占用和临时使用林地补偿费等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27号,下称黑价联〔2011〕27号文件)而非《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征收(用)土地中部分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构筑物及边角地磨牛地等确认和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齐政发〔2011〕42号,下称齐政发〔2011〕42号文件)与其签订协议存在欺诈,原审法院未查明案件事实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蔡**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案涉征收林木补偿协议签订于2012年9月,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书还有8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