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万**因诉被申请人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监局)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4)赣71行终****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25年7月16日组织了听证。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万**、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万**、钟**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万**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查获的产品仅进行了初步加工,而在对货值金额进行计算时,又将这种仅初步加工的半成品转变为成品来计算货值金额,违反了相关指导意见和法律法规。事实证明成品、白*、原材料是三个完全不同等级的工序,原审判决认定白*等于成品缺乏事实依据。二、主要证据三段录音录像未在一审庭审中进行质证。录音录像存在剪辑、威胁、诱导、暴力取证行为,又无正当事由未提供完整的录音录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不应采纳威胁、诱导、暴力取得的证据。执法人员也是当面承认了此事实。三、被申请人市监局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本文书还有223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