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淮北某公*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被告淮北某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根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被克扣的2023年一次性奖金1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8月2日原告正式在被告处工作,聘任为电气工程师岗位,原告与被告口头协议工资为每月5500元左右,每年不低于66000元,被告告知原告公司发放方法为每月打卡工资4500元,剩余部分用全年一次性奖金发放的方式打卡,原告在2021和2022年度工资均按照协议如数履行发放,原告在2024年1月23日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被告无故扣发原告2023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百分之九十计10000元,只发放1000元。2024年3月5日,原告向淮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被告支付扣发部分的全年一次性奖金,2024年4月26日该仲裁委员...(本文书还有21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