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某***与被告天津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某***(以下简称“某某作室”)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柳**,被告天津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协助原告某某作室办理坐落天津市津南区八里××镇××庄××号楼××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将该房屋登记至天津市某***名下;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合同,合同载明:“出卖人(简称甲方)天津某某**,买受人(简称乙方)天津市某***。商品房坐落天津市津南区八里××镇××庄××号楼××,建筑面积100.13平方米,套内面积75.34平方米,公摊面积24.79平方米,商品房价款1,021,626元,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款,乙方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1,021,626元,该房款...(本文书还有33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