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黑龙江省某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松北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01行初****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24年3月7日,某某公司向哈尔滨市松北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松北区自然资源局)提交《行政确认申请书》,要求确认土地证和房产证的合法性与真伪。松北区自然资源局未作回复。2024年5月13日,某某公司以松北区自然资源局为被申请人向某北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为:监督松北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履职,回复某某公司于2024年3月7日提交的《行政确认申请书》。2024年5月29日,松北区自然资源局作出84号告知书,告知某某公司:“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本文书还有2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