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银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杭银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杭银某某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归还借款本金109000元,并支付利息8304.55元、违约金32739.61元(暂计算至2025年4月8日,此后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另计至本息结清之日止);暂计人民币150044.16元;2、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25日,被告经身份认证后,与原告在“杭银金融”app平台签订编号为c*******62404的《个人借款额度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同意给予被告一定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原告可根据被告的资信情况及消费行为进行动态调整(上调、下调、冻结或终止),被告可在额度范围及有效期内向原告申请提款。对于授信额度项下的单...(本文书还有37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