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4日21时30分许,被告骑西宁电自******号两轮电动自行车沿东关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东关大街“玉带桥清真寺”门前处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时,与由原告驾驶的车牌号为青ad*****号小型新能源出租汽车相撞,发生致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西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车辆送至青海亚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维修,支出1318元,车辆于2025年2月9日9时05分进店,于2月10日12时30分离店。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本文书还有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