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与被告温*、第三人陈*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温*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陈*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第三人陈*赠与被告温*37000元的行为无效;2、判决被告温*返还原告37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第三人陈*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5月15日在灵山县某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第三人陈*在婚姻期间认识了被告温*,2022年1月两人发展为婚外情关系。第三人陈*为了与被告温*保持不正当婚外关系,期间,第三人陈*以赠与的形式陆续向被告温*转账37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第三人陈*微...(本文书还有19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