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甲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乙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某乙公司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36385.38元及逾期支付工程款违约金(自2021年9月1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逾期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二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138.81元;二、依法判令由某乙公司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含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28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莆田秀屿君悦府电力土建整改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05××××01-工程类-020),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为公共配电室、1环网室、高低压配电室以及室外部分新增电力土建整改的工程,承包方式以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约定的合同价为人民币280104.94元...(本文书还有23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