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瞿**诉被告黄**、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8人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追加被告黄**、黄**、第三人上海协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参加诉讼,被告黄**、黄**提起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四名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原告瞿**与被告于2016年3月8日签订的《动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继续履行;2、判令被告向原告瞿**交付奉贤区万顺路**弄百曲乐苑20号**室房屋;3、判令确认系争房屋归原告瞿**所有,被告、第三人配合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定金协议,约定原告瞿**向被告购买奉贤区万顺路**弄百曲乐苑20号**室房屋,总价1,050,000元(人民币,下同)。2016年3月8日,原告瞿**与被告黄**签订《动迁房买卖合同》,再次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原告瞿**依约付款后,2010年12月24日被告黄**在拆迁人为上海奉浦房屋动迁有限公司、被拆迁人为黄**、黄**、黄**...(本文书还有4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