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人民财保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6381.2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7月28日17时46分许,高*驾驶xxx轻型栏板货车,行驶至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时,与王*驾驶车牌号xxx轻型厢式货车追尾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高*受伤。交警认定高*无责任,王*负全部责任。xxx车辆在被告某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裁判予以支持。
人民财保辩称,1.本次事故中王*驾驶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的三责险。事故认定书上并无载明高*有受伤情况,...(本文书还有1294字未显示)